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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审案件审理期限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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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审案件审理期限有什么规定

(一)审查民商事案件的起诉,在收到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后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二)立案同时由计算机自动分案到合议庭审判长,由审判长在二日内确定案件承办法官。

(三)立案后五日内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对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的,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四)民商事案件实行举证时限和庭前证据材料展示、交换制度。举证时限的确定和证据材料展示、交换的程序,由合议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五)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审理或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合议庭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的或先予执行申请的,应当在申请提出后十五日内决定是否保全或先予执行。

(六)民商事案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二十日内开庭审理,一般民事案件至迟不超过立案后六十日内开庭审理。有其他情况需要再次开庭的,依相关规定办理。

(七)当庭宣判的,应在最后一次开庭后十日内发送裁判文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当即送达裁判文书。

(八)民商事一审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经报请批准的除外。

(九)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向上诉人送达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并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卷宗和证据,报送第二审法院。对方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后五日内,将收到的上诉状连同卷宗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上诉费用的,应由一审承办人作出说明,并随上诉卷宗一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书。

(十)案件的文字资料和电子资料应在结案后六十日内归档;当事人上诉的,在二审退卷后三十日内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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