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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包括:
一是企业发展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
二是企业产品或服务有市场、发展有前景,具有一定的重组价值;
三是企业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金融债务重组意愿。
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满足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个前提。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二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