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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本案被告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原告某典当公司,但被告并未取得该房产共同所有人(被告妻子)的同意,同时典当公司也没有按《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除此之外,典当公司还存在因管理不善导致签字手续不全、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等问题;
本案经双方律师的努力,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结案,双方当事人均对结果比较满意。
办案思路及心得典当行业是中国特有的一种比较古老、传统的行业,自2001年8月8日公布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的业务范围有较大的放宽,特别是允许典当行开展房地产抵押业务及有价证券质押贷款业务,但随着典当提供便捷融资服务的同时,其自身的人员管理、业务流程、行业自律等问题也是一个共性问题,所以,典当行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并创新产品,以促进民间金融良性发展。
裁判结果本案经双方律师的努力,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结案,双方当事人均对结果比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