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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情形,公司注销后有以下几种债务清偿方式:
(一)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常常恶意注销公司,或者转移财产后注销公司等,此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权。
(二)清算人员具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依据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清算组及清算人员在清算过程中具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
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三)根据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的具体规定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中,清算人有违法行为,对债务承担偿还和赔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在企业破产时,行为人具有破产法规定的行为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