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钱交罚金,法院会查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目前确实没有,可暂缓缴纳。
但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
只有由于不可抗拒的灾难导致确实无法缴纳的,法院才会酌情考虑减免。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自判决生效起,就涉及到罚金刑的执行,即罚金的缴纳,这也是事关法律的尊严和罚金刑能否得到切实执行的重要问题。
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当同时规定缴纳的期限,并明确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以便于执行。
一般来说,如果罚金数额不多,或者罚金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不困难的,可以限期一次缴纳;
罚金数额较多,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确实无力一次缴纳的,可以限定时间分期缴纳。
至于缴纳的期限及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的可能性来确定。
涉及个人债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还,债权人便可以扣押该耕牛以敦促甲还债,也可以依法变卖该牛使自己的权利实现,也可使耕牛折扣归己,余款可退还。
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权。
无论是个人债务和罚金都是需要进行缴纳和偿还的,不可能进行逃避。
如果法院进行判决强制性执行的话,将会查封名下可执行的相关财产来进行偿还债务和处罚罚金。
拒绝执行法院所进行判决的内容很有可能会被受到刑事处罚,具体要根据当事人所触犯到的情节来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