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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对于这一规定,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1.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应当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范围为依据。在我国民事诉讼试行法中规定,二审人民法院要全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对此作了修改。这样修改是符合诉讼的本质要求的。首先,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就是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从当事人角度而言,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这包括主张自己的权利和放弃自己的主张。其次,二审程序不是对第一审程序的简单的重复,二审程序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一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判,解决在第一审中未能解决的纠纷。对于当事人之间已经不存在分歧和争议的问题就没有必要再进行审查。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不一定进行全面的审查,而是将审查的重心放在与当事人上诉请求有关的问题上。这样既集中精力解决纠纷,又缩短了审理周期,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二审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许多国家,在上诉审中,不对事实认定问题进行审查,仅就法律的适用是否正确进行审查。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二审人民法院不仅要对当事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也要对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