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确定民间借贷违约金的效力,必须要对违约金的性质即违约金是补偿性还是惩罚性,进行分析。
我国法律对违约金性质的界定体现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该规定体现了违约金数额和实际损失相匹配的理念,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特征。
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这体现了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
由此可见,我国对违约金的性质规定是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
我国立法对违约金双重属性的折中认可,决定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合法性,并且允许当事人约定惩罚性的违约金。
就借贷合同来说,当事人就逾期还款约定违约金,相当于规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带有一定惩罚性质,是对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起到督促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作用。
显示了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但并未排斥违约金等其他形式的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两种方式并不冲突。
实践中,多数法院也对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效力予以承认。
因此,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应当允许当事人就逾期还款约定违约金,作为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
我国《民法典》对违约金的性质规定是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这种对违约金双重属性的折中认可,决定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合法性,并且允许当事人约定惩罚性的违约金。
实践中,多数法院也对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效力予以承认。
因此,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应当允许当事人就逾期还款约定违约金,作为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
首先很既规定了违约金,也规定了违约金也规定了逾期利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都是予以支持的,但是在合同之中只能存在一下,如果有逾期利息则不能够有违约金。
如果涉及到违约金的话,其金额是不能够超过损失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