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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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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证据不足的;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职权的;

E、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5、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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