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行法律来看,信用卡还不上是否会坐牢,主要还是看有没有恶意透支信用卡,其次看恶意透支信用卡后的处理方式。
恶意透支信用卡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2、12月1日实行的新规中,两最高新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的量刑标准定为透支金额5万元,即金额较大。
这个透支金额指欠款本金,并不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年费等各项发卡行要收的费用在内。
如果在被银行起诉前将恶意透支的本金还清,或者将透支金额降低到量刑标准以下,就不会构成信用卡诈骗,银行不会再起诉,不用担心信用卡还不上会坐牢了。
就算银行起诉,但是在一审判决前把欠款还清,并且以前没有因为信用卡诈骗受过2次以上的处罚,也是不用坐牢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
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