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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形式以及处置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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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处置原则如何?

按照国家要求,非法集资善后处理工作的主体是犯罪地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第247号令,原则上“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遭受的损失由参加者自负”。

简而言之,参与非法集资“责任自负,风险自负,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代偿”。

二,到底能收回多少呢?

处理非法筹资问题的工作流程,一般是:

1.犯罪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专案组(或工作组)。

2.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组织取缔非法集资活动,发布公告。

3.对筹款群众、筹款数额等进行逐笔登记,掌握案件的筹款总额、筹款总额、已返款金额等情况。

4.专案组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财产保全、以及通过公开拍卖等手段变现,用于追回资金。

5.专案组根据清理后的余款,按照筹款参与人集资额的比例,制定统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则、回款方案、回款比例等原则,对回款方案和回款比例进行处理,并以处置报告的形式完成案件的善后处理。

三、非法集资较为普遍的形式是什么?

(一)投资理财方面。

最近两年,各地以投资理财咨询名义开展各种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数量较多,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往往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对社会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伪造投资项目或借款者,直接实施集资诈骗。

㈡p2p网上借贷。

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是一种信息中介,只能进行“点到点”、“个人到个人”交易撮合,无法作为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可能是平台本身;

p2p实质上是向陌生人借钱,高风险投资类型,要求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要警惕“担保”、注意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是街头摊贩,保证收益的宣传。

市集及其他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和人员。

㈢农民专业合作社。

有些农户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封闭的原则,超范围地吸收农民的资金,而不是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贷款赚取利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收,“跑路”事件频繁发生。

这类案例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区已出现了行业性风险。

有些农场主或最初成立了担保公司,经营投资公司的人发起成立,或以合法身份作掩护,模仿银行的形式设置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危害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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