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判作为基层法院开展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方便群众诉讼、减少群众讼累、及时化解大量矛盾纠纷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
一、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
基层法院巡回审理的运用随意性较大,有的法院把巡回办案制度仅当作一种政策性的工作和形象工程,流于形式,而非日常性的、真正便民利民的工作。巡回办案时有时无,巡回周期、地点不固定,这样既达不到巡回办案的真正目的,也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的影响。
二、缺乏必要的财政经费保障。
巡回下乡所需的车辆、食宿、办公设备等,均需要财产提供支持,目前多数基层法院经费都比较困难,贫困地区基层法院巡回审理的经费和人员配备得不到保障,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巡回审判的实行。
三、法律文书签章困难。
目前,大多数基层法院还没有配备远程电子签章系统,在进行巡回审判时,需要把法律文书带到法院签字盖章,之后才能通知当事人到庭领取法律文书,造成了当事人多次往返,使巡回审理减轻当事人诉累、方便诉讼的初始目的没有达到。
四、部分当事人对巡回审判有抵触情绪。
部分当事人不愿意接受巡回审判方式,认为在自家门口开庭是一种“不光彩”的事,担心自己的名誉和形象受到影响,法院主动启动的巡回审理方式得不到当事人的积极回应,起不到设置该制度的教育和法制宣传功能。
五、法院庭审人员的安全问题缺乏保障。
巡回审理大部分是在农村开庭,旁听的群众往往比较多,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旁听者之间矛盾对立比较严重,当事人的情绪常受到旁听者的影响与左右,庭审人员和当事人的安全将面临威胁。
针对上述问题,小编建议: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民法院巡回审理实施办法》,细化和完善人民法院巡回审理的具体工作规则和程序。
二、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应尽快建立远程电子签章系统;暂时没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采取事先请示领导同意,携带传统印章巡回开庭。
三、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支持,建立专门的巡回审判经费保障制度。
四、巡回审理的案件一般选择当事人年迈体弱、行动不便,或住所离法庭较远,交通不便的人员;在当地影响较大,极具普遍性的典型案件。而案情复杂、当事人对立情绪较为激烈、有发生群体性事件隐患等案件,不宜采取巡回审理的方式。同时,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让当事人享有选择权。
五、在巡回审理中对于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原则上应安排法警参加庭审,保障庭审安全,并争取基层组织如村民委员会、治安协管员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