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足什么条件取保候审?
1、想要被取保候审,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可能被判处的刑事处罚为管制、拘役等。
具体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取保候审属于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
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二、取保候审后案件还会继续侦查吗?
1、取保候审以后,本案没有结束,司法机关还要继续对案件侦查、调查、审查。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说明当事人涉嫌犯罪,尚没有结案。只是因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实施取保候审。经深入调查不构成犯罪的,解除取保候审,宣告无罪;有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2、取保候审期限为一年。
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如果案件没有撤销,那就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再到法院审判,最后执行。
不管是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还是在检察院审查期间,亦或者是在法院审判期间,只要满足了法定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就可以提出希望被取保候审的申请。若受理取保候审请求的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一般还需要继续对案件展开侦查,侦查结束后,需要将案件给检察院审查。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被刑事拘留、或者是逮捕的可能,此类失去了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是可以被取保候审的。常见可以被取保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怀孕了,或者是虽然没有怀孕,但是需要抚养自己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