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机关
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而行政管辖机关指的是各级人民法院。
(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全国各级法院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上的分工。各级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适用以下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上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5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6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7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8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9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