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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朋友黄某借我的3万元一直没还(有借条),多次讨要未果,我无奈于2个月前向法院起诉。前不久,法院开庭审理,我刚读完起诉状,法官却称因故宣布休庭,再次开庭另行通知。请问,我起诉和第一次开庭时,未要求黄某还利息,再次开庭还能增加这一诉讼请求吗?
律师解答:
黄某向你借款并出具有借条,双方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黄某有义务按约定向你偿还借款。关于利息的支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如果当时未约定有利息,应视为不付利息,你不能要求黄某给付定期借款的逾期偿还前的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催告偿还前的利息。逾期利息支付应按规定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由于你在起诉和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未提出要求黄某支付相关利息的诉求,但因案件尚未审结,仍需另行开庭审理,你可以提出增加利息支付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