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符合法治精神的理想的程序构造模式是“两造三方”,即控告者与被控告者为对立双方,裁判者为中立的第三方。作为居中裁判地位的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必须要掌握庭审的技巧和方法,从而保障诉讼的顺利开展,使得控辩双方得以充分行使权利、阐明事实,从而得到公正的裁决。庭审活动是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在庭审中法官首先要明确自己的地位,这也是发挥一切庭审技巧的先决条件。
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中,法官处于消极中立的地位,他们只是被动的规则监督人,他们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依职权去主动证据、讯问证人或主动确定当事人的主要争论焦点以及积极谋求双方的和解。法官的作用只是监督规则、维护秩序并对纠纷作出法律适用上的裁判。郑重消极的做法,可以使人们普遍相信法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从而信赖司法的权威。但是这种被动加剧了当事人的对抗,造成了审判程序的拖延和诉讼成本的大量浪费。
在提倡公正和效率兼顾的现实条件下,这种纯粹的消极被动型法官并不适合基层司法的现状。因此在法官在庭审中首先需要明确自己居中裁判的地位,但同时还要避免一味的消极沉默,这就使得研究控制庭审的技能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具体来说法官在庭审中控制庭审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明确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居中裁判的地位,从而坚持让证据说话。要知道在法庭中没有真相只有证据,要避免将个人的情感带入到庭审中来,要避免先入为主,要随时根据证据来作出判断。因此法官在庭审中应该充分倾听双方当时人的陈述,宁愿自己少说话,也要充分尊重双方当时人的诉权,从而做到公正中立。
二、要充分认识庭审的程序,掌握庭审的进程。这就要求法官做到对法律一定要熟练,对案件焦点问题把脉要准,庭审的应急性决定了即时性很强,在庭审有限的时间里,诉讼参与人在庭上的各种即兴表现,要求法官及时作出判断。法官在法庭上所讲的每一句话,都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是非责任的确定,
所以一定要慎言慎行。对于庭审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可以提前做好备案,将庭审中的各种程序问题和可以预见的应对措施列在上面。其中醉重要的就是对案情的把脉一定要准,抓住双方争议焦点的切入点,在庭审时有些当事人不断的重复,经常遇到当事人要讲话,法官不让他多讲的矛盾场面。
我们可以不生硬的打断,而是帮他们做一个小结,使庭审始终围绕焦点展开辩论。自己审理案件时可以一边用心聆听,一边记录核心证据和观点,这样就很容易在事后整理思路,也有利于集中精力开庭,从而避免不不要的拖沓。
三、要充分掌握语言的技巧,要准确运用普通话,注意使用法言法语,要体现庭审的专业性和严肃性,但有必要时也要对这些语言加以通俗的说明。一个真正好的庭审在用语专业的同时也能让一个普通百姓轻松的听得懂案件的来龙去脉。注意语调、语速,讲究庭审语言的表达艺术和表达方式,针对不同的当事人要区别对待。在法庭之上言辞文明典雅,语气坚定流畅,语言清晰洪亮,行动干脆利落,果敢坚毅,体现出法官的人格之美,神圣而高尚。因开庭时间有限,所以说话也要注意要简明清楚,用语严谨。
四、法官还要有应变处置能力。在审判中,由于案情复杂,当事人个体情况特殊,以至在庭审中出现种种突发事件,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这就要求法官具备细致入微的观察能力、敏锐的反应能力、果断的处置能力,以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处理突发事件时要严格依法进行,措施既要合法又要合理。处理问题要果断,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五、法官还具有裁判的能力。评议裁判阶段是庭审阶段的发展和结果,是整个庭审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阶段该阶段,应当具备分析判断、法律适用和裁判说理能力。庭审驾驭能力的其他方面都最终服务于裁判的作出,法官在庭审审查的基础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以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与否,证据真伪与否,认定是非、责任的归属,最终作出评议意见。
法官在上述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要能熟练、正确引用法律规定,作出正确、恰当的处理。总之,法官要熟练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的水平、运用程序规则的熟练程度,来组织和指挥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从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只有这样,庭审活动才能顺利的进行,从而得到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