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折抵刑期的情形有哪些
1、如果是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如果是管制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3、如果是拘役,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被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刑事犯罪与刑事处罚的区别
刑事犯罪是指实施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采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前提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事犯罪却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有刑事犯罪行为,并不代表一定受到刑事处罚。比如,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但最终可能不用受到刑事处罚。刑事犯罪是对犯罪事实、违法行为的概括,刑事处罚是最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结果。
刑事处罚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的处罚种类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刑事处罚不等同于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前提,刑事处罚是结果。
在众多的法律制裁中,刑事处罚是最为严厉的的一种。之所以说是“最严厉”,是因为刑罚的严厉性不仅体现在刑罚对犯罪人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的限制和剥夺,还体现在附随于刑罚而存在的前科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