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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如果借钱时对方如果借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主张债权时,你可以同时向二人主张偿还,也可以向其中一人主张。
婚内有财产约定,且该约定及约定内容第三人知情的,在债务清偿时,如果是约定夫妻婚内财产各自所有的,第三人仅能对债务人个人所有财产主张债权,对另一方无权主张其债权;
但若该约定第三人并不知情,那么该约定仅在夫妻间发生效力,其效力不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可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夫妻双方或一方主张其债权。
债权人也无需承担不知情的举证责任,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以此抗辩,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婚内夫妻双方存在婚内财产约定,且约定了债务的承担方式,那么在离婚时,双方在债务承担上可依照婚内财产约定分别承担。
如果没有婚内财产约定,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双方平均分割分别承担。
婚内共同债务双方承担的前提是,要求婚内共同债务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附债务”,如:
日常生活开销、子女抚养等,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债务非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那么可以不再承担,否则即使属于婚内一方所欠债务,其偿还责任亦归于夫妻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