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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6.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侯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批捕期限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四)决定逮捕期限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五)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