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法院判三年减刑怎么减?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申请减刑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请减刑需要的材料包括减刑建议书、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此外,还需要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以下的材料:
(1)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2)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3)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送。
2、对于下列三类犯罪人员,限制适用减刑:
(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限制减刑;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而被判处死刑缓刑执行,限制减刑;
(3)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限制减刑。
需要注意的是,限制减刑并不是不能减刑,而且要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减刑请求必须是由刑罚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的法院提出,且提出此申请的时候,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犯罪分子确实满足了减刑条件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罪犯在服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