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法院判刑后如何获得减刑?
被法院判刑后若是想要减刑,需要拿出证明自己满足减刑条件的证据。具体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并宣告执行缓刑的罪犯可以被减刑吗?
1、并宣告执行缓刑的罪犯不一定可以被减刑。
(1)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2)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3)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
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不管犯罪分子是因为涉嫌犯什么罪而被法院判刑,在刑罚执行期间,都只有是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刑罚执行机关才有可能会向中级以上的法院提出减轻的请求。法院在收到减刑请求后,需要结合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相关材料等,判断犯罪分子是否满足了减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