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害人有权知道犯罪嫌疑人信息吗?
被害人有权知道嫌疑人的身份信息。被害人有知情权,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而被害人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候,需要明确该案的被告,不知道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则无法提起诉讼。由此可见,被害人有知道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权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的权利是什么?
公诉案件,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在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查;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之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有权申请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
5、有权参加法庭审判,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9、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
10、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权自行和解、法院组织下调解、撤诉;
11、对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提起自诉。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对于刑事方面的一些诉讼流程可能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在刑事案件当中,如果受害者因此遭受到物质方面的损失,是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这是需要由受害者自己或者是受害者的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这时候就应当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一些基本的身份情况,才能够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