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的范围是怎样的呢,当事人约定诉讼或另行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法院诉讼的协议管辖是否有效呢,协议管辖的效力是怎样的呢,协议管辖的具体内容是如何的。若悠网小编为你带来相关知识的解答。
协议管辖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此规定,协议管辖效力的判断基于以下几点因素:一是纠纷的性质应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类纠纷,其他类型的纠纷不适用协议管辖;二是形式上应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是口头形式;三是可选择的法院范围限定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一方起诉时必须是确定的唯一的法院;四是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满足以上条件的为有效的协议管辖,否则无效。
协议管辖的法理依据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的法理依据在于民事活动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有权决定从事或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有权选择相对人、有权决定民事活动的内容等,自然,当事人也有权决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只要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民事纠纷解决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能确定当事人的意思的情况下,应做出符合其意愿的判断。故在判定当事人协议管辖是否有效的问题上,应重在探究当事人的本意,而不能简单地凭字面意思认定。
若悠网小编所给出的回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你可以选择咨询我们的若悠网律师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