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是法官进行审理和裁判案件从而解纷止争的特定场所。在法庭这一特殊的舞台上,法官的庭审技巧高低对于实现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维护法庭权威和法律尊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在本篇中撷取了民事审判过程中的三个方面进行庭审技巧的剖析,并对之作些粗浅的归纳。
一、争议焦点的科学归纳
俗语说“旗开得胜”,第一步总是很关键。审案中的第一个关键就是归纳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就是案件的核心,抓住它,抓准它,下一步法庭调查就能把握住重点,做到层层展开,有条不紊地进行;如果抓错了,法庭调查就可能出现漫无边际的现象,该调查的内容没有调查,不该查的查了一大堆。所以,归纳争议焦点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一个法官的业务能力。
造诣深厚的武学大师,总是出手准确,直击要害。优秀的法官也是如此,他要在听完诉辩双方对案件事实的基本陈述之后,排除干扰,拨开迷雾,准确地挑出案件的“一根筋”,从而把握住案件争议的实质,解决问题。
要做到这一水平,第一个技巧是要学会抓“点”。争议焦点关键在于“点”上,作为法官要学会抓“点”,这个“点”不是浮在表面上的争议问题,而是隐藏在争议的问题之后,导致纠纷发生的“症结”。要掌握这一技巧,首先要求具有一定的审判经验。经验丰富的法官,一般在听取了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后,就能很快找出双方纠纷发生的“症结”,所以,审判经验很重要,法官要善于总结经验,经验多了,解决问题的能力自然提高,找“争议焦点”自然找得准。其次,“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再丰富的经验也要在掌握案情的基础上运用,因此,法官还要熟悉案件诉讼材料。法官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并非只有在庭审调查阶段,法官对当事人所争议焦点的看法是逐步形成的。因此法官应当在庭前准备阶段就审查诉讼材料,不要非等到庭审调查阶段才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二是掌握“倒推法”。中学时期解几何题经常用“倒推法”,即倒着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据已知的条件推出结论。倒着推理是根据结论推出应具备的条件。这种“倒推法”应用在寻找争议焦点上效果也不错。举一遗嘱继承案为例:原告起诉称,其通过遗嘱继承的房屋被被告强行占有,要求被告搬出该房屋;被告辩称,原告持有的遗嘱无效,该房屋归其所有,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该房屋究竟应当归谁所有。然后,开始调查被告是怎么占有的该房屋,被继承人死后有哪些继承人,原告是不是被继承人,原被告与被继承人是什么关系等等,开了三次庭,调查了一大堆内容,最后一研究,遗嘱有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结果在法庭上调查的很多内容都没有用上。如果把原告的诉讼请求作为结论,进行倒推,如果结论“被告应该倒出所占房屋”成立,那么必须具备条件1:该房屋属于原告所有。在这里,条件1是不是争议焦点呢?再推推试试,如果推不动,已经到底了,条件1就是焦点,如果还能向前推,就不是焦点。根据条件1我们又可推出条件2:遗嘱有效,本案原被告对房屋发生纠纷就是缘于“遗嘱”,推到这里,到底了。可见,“遗嘱是否有效”就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如果法官在这一案例中运用“倒推法”,该争议焦点就会迅速的被抓住,从而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的矛盾,也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总之,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如果确定的争议焦点,叫人看了不知下步法庭调查从何处下手,那么这个争议焦点就可能存在问题。所以,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有利于确定庭审重点,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从而有效地开展庭审活动,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作为审判法官,在庭审中,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是其必须具备的能力。
二、调解机制的巧妙运用
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曾被誉为“东方经验”。调解具有解决纠纷的高效性和灵活性,能够极大提高诉讼效率,其快捷、高效、省力的优越性适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加强调解工作,不仅有利于调节、缓和、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有利于当事人言归于好,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和友谊,保持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交往,缩短诉讼周期,让当事人以最少的诉讼成本维护自身利益,而且能够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减少涉诉上访,维护社会稳定。当前的司法审判改革要求法官努力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是一门学问,更是一门艺术,要提高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效益,必须开拓思维,积极探索科学调解方法,不断提高调解艺术。笔者在观摩众多庭审之后,总结出下面几点技巧:
首先,要准备充分,抓住时机。盲目调解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不仅不能达到调解的目的,反而,有时会激化矛盾。因此,法官要学会准备,吃透案情。案件到手,要通过看、谈、查、问等方式,掌握案件争议的焦点,是非责任,形成纠纷的真正原因,当事人的家庭、财产、文化程度、性格特点和社会关系等情况,理清调解工作思路,找准调解工作的切入点和调解开展的时机,做到有的放矢。
其次,要选择最恰当的调解方法。比如面对面、背靠背调解方式的选择,公开与不公开调解选择,都要根据案情而定,特别是涉及个人隐私、离婚纠纷等案件,可根据案情,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定,选择有利于达成调解的形式。另外,在了解当事人情况的基础上,对不同的当事人要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教育,也可适时邀请有关单位、组织、个人甚至当事人的“说情人”参与调解,或通过他们进行调解,有时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再次,要讲法入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法官必须熟练掌握调解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在调解过程中,能够把法律、法规的真实含义讲到当事人的心坎上,使当事人由了解法、认识法到接受法,从而剔除当事人初存的不合法律、法规的观念,把当事人的思想引到依法度事的思路上来。除此之外,法官还要对当地的社情民义、朴素的道理、道德观念等有所了解,结合案情,教育当事人合理地看待纠纷、合理地处分自己的权利,防止胡绞蛮缠的现象发生。对离婚纠纷、赡养、抚养、收养纠纷、邻里纠纷等具有一定人身依附关系的案件,要用夫妻情、父(母)子(女)情和友情感化、引导当事人,促使当事人从感情的角度、长远的角度、团结的角度考虑案件的处理意见,降低对立情绪,化解矛盾纠纷。
同时,要阐明利害,换位启发。从审判实践来看,案件之所以起诉到法院,往往是当事人之间已经积怨较深,甚至相互仇视,思想不理智,处理问题不顾后果。因此,作为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全面地分析案件,阐明采用不同的结案方式带来的不同后果,帮助当事人用全面的、长远的、联系的观点看待纠纷,理智地选择调解结案方式。在当事人的文化程度、职业、家庭情况有区别的情况下,在对当事人进行启发教育的同时,还要教育双方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让其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促使双方相互体谅,从而,减缓矛盾,达成协议。
最后,以上十点技巧的运用基础,就是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之后,能够抛开自己的主观判断的影响,保持客观中立,对待当事人不分亲疏,不能压制一方,抬举、偏袒另一方,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当事人确信法官始终是不偏不倚地为他们在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三、庭审过程的技巧语言
庭审语言贯穿庭审的始终。孔子曰“志有之,言以足智,文以足言;不言,谁知其志?”[1]一个法官必须拥有智慧,怀有良知,这非常重要。然而更重要的是,他必须拥有表达其智慧和良知的语言能力;必须有驾驭法庭审判这艘航船,沿着程序正义的航道,征服狂风巨浪,越过暗礁险滩,顺利抵达实体正义之彼岸的语言水平。
孟德斯鸠说:“一个民族的法官,只不过是宣布法律之词语的喉舌,是无生命的人,他们既不能变动法律的效率也不能修正其严格性。”[2]这句名言道出了庭审语言的核心,即合法性。虽然以往很多著作在谈到庭审语言时,会提到“庄重性”“准确性”“科学性”等,但法官最大的语言技巧却是源于法,宏于法,律于法,也囿于法。在这些年的司法改革中,一个重要的措施是开始实行“控辩式”(对抗式)的审判方式,按照新的民事诉讼法的精神,法官的定位主要是“居中裁判”,因此,法官应该少说,多听;认真地听,谨慎地说。这是一个总的原则和总的技巧。多嘴的法官不是好法官。法官的魅力不在于他的口才而在于他的思考和判断。很难想象,一个在法庭上喋喋不休的法官能给当事人带来多少可信度。法官不能过早地透露自己的意见,相反要让当事人双方的意见、主张通过论辩以后充分显示。法官的尊严、威严和能力,更多的是出自他的沉默。但这并不是说法官要自始至终沉默,而是说,一个睿智的法官首先应该明白自己在法庭上该说什么、少说什么、不说什么。
法官在法庭上的语言分为程序性语言和实体性语言。
程序性语言是指法官执行程序法、履行程序职责时实施的语言行为,如宣布开庭,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宣布法庭调查、辩论等等,程序性语言虽然看上去比较简单,但却是司法程序公正的外在表现。把握程序性语言,法官首先要说到位,到位就是不能偷工减料,马马虎虎,比如对于一个涉及很多人的案件,法官在询问意见的时候必须一个一个的问,这样才能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并维护法律的威严。第二,程序性语言要说的明白、得体、准确、易懂,涉及到法言法语要及时阐明,针对不同的环境要选择不同的说法。第三,不要对证人或鉴定人的证言证词当庭作评论,或把证人和鉴定人说话的含义明示。在交叉询问中,法官要时刻保持自己的中立裁判的地位,让发问人自己去揣测、判断证人的证词语力、含意等。第四,不要频繁打断。频繁的打断当事人的发言,会给其一种“你不用解释”“你的案子已定”的感觉,会影响其诉辩的效果,如果非打断不可,也要讲究技巧,尽量在话尾打断。
实体性语言是法官参与实体调查时实施的言语行为,这些语言是为实体性正义而服务,比如有关案件本身问题的问话或事实调查性问话。技巧的运用实体性语言,首先应保持自己中立的态度来询问。第二,要多用开放性问话。开放性问话的信息量大,而支配力小,便于法官在最大的限度内查清案件事实。第三,要合乎逻辑的问。这是说询问一定要符合事物认识的一般规律,比如时间顺序、因果顺序等,循序渐进的进行。法官的目的是查清事实,因此不能采用“突击式”“跳跃式”等怪招,否则就背离了法官的角色。第四,不要随便做出主观推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一定要慎用“事实”一词。第五,不要在当事人一说出为自己开脱的话时就和他较劲。第六,不要在一次问话中问多个意思独立的问题,否则会使问话没有明确的目的性,失去应有的作用。第七,不要在问话中提示答案,不要将评论性或者结论性的话语夹杂到问话中来。
另外,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说话的口气应该是坚定的、平和的,不容置疑的,语言不能躲躲闪闪、似是而非,不能说废话。法官是法律的喉舌,是活的会说话的法律,是公正的化身,所以法官对自己的话语要慎之又慎。
以上是笔者自己的一点体会,庭审中的各种技巧环环相扣,有机统一,处处闪烁着智慧的光芒。每一位法官,想要撷取这朵智慧之花,必将要经过漫漫长路的历练,但笔者坚信,通过法官们不断地总结经验和分享成果,在不远的将来我们的庭审将更富艺术和美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