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行为犯吗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实施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至于犯罪分子是否实际上逃避了处罚,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考虑。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主要是指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无论其提供便利的方式如何,其目的只有一个,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其他处罚。
所谓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如查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案、计划、部署等。通风报信,既可以当面口述,又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书信等方式告知,还可以通过第三人转告。
所谓提供便利,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住处等隐藏处所;提供钱、物、交通工具、证件资助其逃跑;或者指点迷津,协助其串供、隐匿、毁灭、伪造、篡改证据等。
只要行为人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便利条件,实施了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即构成此罪的既遂。
二、划清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其他犯罪共犯的界限
行为人与犯罪分子事前通谋,在其实施犯罪后,为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构成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犯罪的共犯,不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论处。非司法工作人员非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可构成本罪的共犯。非司法工作人员、非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单独实施本条规定行为的,可构成《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如系事先与犯罪分子通谋的,应按通谋之罪的共犯论处。
实践中,如果不知是犯罪分子,无意透露消息提供便利的,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但是一旦发现是犯罪分子仍然为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的,则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