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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实务经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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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过程中的表现与其辩才有关。律师的辩才,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经常参与诉讼活动所养成的一种职业悟性。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才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律师的辩才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以理服人以理服人就是要求代理律师具有辩明机理的独特才能。每一个具体的诉讼案件涉及三种“理”:一是法理;二是情理;三为事理。阐明事理是以理服人的重点。案件事实千变万化、千差万别,故其事理也丰富多彩。明察事理对于案件的定性十分重要,体现代理律师的综合素质。因此,代理律师的辩才主要体现在以理服人的表达水平上,这不仅要求代理律师具有专业知识,而且具有较高的逻辑思维能力。

从法庭论辩的角度来看,代理律师辩论的核心目的是去说服法官,影响法官的思维定势和内心信念。实践证明,法官在作出法律评价时不仅具有公平、正义等法律心理,同时还极易受到非法律心理的影响,如好感、同情、敬佩等。所以在法庭论辩中代理律师要善于将理性因素和情感因素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情理交融,合情合理,一方面要清楚、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进行严谨的论证,另一方面又要以情感人,以情导理,以理服人。

2、凭据说话凭据说话就是要求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离不开使用现有查明的证据作为论题、论点、论据,从而获得辩论的主动权。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代理律师要围绕已方的主张和抗辩理由在辩论过程中,说出自己的优势证据,在没有优势证据的情况下,要说出自己的证据组合在哪些方面强于对方。这就要求代理律师能够根据当事人距离证据的远近、当事人举证的能力、难易程度和社会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因素,综合考虑,说出应当哪些应当由已方负举证责任,哪些应当由对方负举证责任。这一才能的反映体现了代理律师应用证据的能力。

3、用事止争用事止争就是要求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的过程,充分使用已查明的事实来说服法官,让对方无话可说。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案件定性方面的分歧,也有责任大小方面的争议;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也有程序上的争议。但无论双方是什么方面的争议,都离不开案件的基本事实,双方辩论的目的也是缩小分歧,而缩小分歧就难免对事实进行还原,而还原的水平就要看代理律师简单明了介绍案情,揭示真相的才能。

4、引法断案引法断案就是要求代理律师具有根据案情选准法条,用准法条的才能。国家的法律浩如烟海,有法律、法规,有地方规章,还有司法解释。代理律师要根据案情确定适用哪部法律对支持已方的诉讼请求最有利,同时还要选准哪条哪款最适用于本案。当然,代理律师在引用法律的过程中,不能够向法官作法律解释,切忌在法庭上进行普法,因为庭审的假设前提是法官懂得一切已生效的法律,而你引法的目的是支持你的诉讼请求,而不是告诉法官应当引用什么法律。当然不排除有个别法官不知晓已生效的法律,你应当在提交证据时,同时提交应当引用的法条清单。

5、因人而异因人而异是要求代理律师具有能够根据对方辩手的强弱及性格特点及时调整辩论技巧的能力,这样才能获得良好的辩论效果。因为辩论的目的是说服法官,所以在对手力量十分薄弱的情况下就不能不顾及法官态度,而决不能以强欺弱,如对方当事人的文化较低又没有聘请代理律师,听不懂高深的理论,应多举明显的事例,多谈基本的道理,注意少谈理论性的东西,尽量说服双方缩小争议差距,能够让法官体会到代理律师是在帮助法官说服双方当事人尽快息纷止讼。对于对方当事人不仅善辩而且聘请了知识结构较合理的对手,因对知识性辩题抱有极大兴趣,不屑听肤浅、通俗的话,律师应充分显示自己博学多才,多作抽象推理,致力于各种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同时还要看法官是否对此种辩论感兴趣。也就是说代理律师要根据不同性格的对手,选择不同的辩论策略。这就要求代理律师辩论之前要对对手情况做客观了解。只有知己知彼,才能针对不同对手,采取不同的对策。因此,代理律师应根据不同对象不同的心理特点,运用不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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