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同普通程序之法庭审判相比,基本区别就在于其庭审程序的简化。
(一)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75条,第176条,和第177条的规定,简易程序法庭审判具有以下特点:
(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再严格遵循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5个阶段;而是遵照简便、灵活的原则进行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175条、176条、177条的规定:在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长许可,原被告双方就可以互相辩论,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庭调查可以省略,经双方陈述后,即时转入双方辩论,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后,法庭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简易审理之后,作出判决。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78条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这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要短一些,比较符合审判特点,同时,对于及时化解公民之间的矛盾,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财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庭审判前要准备什么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为了保证法庭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须做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决定开庭审判后,应首先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3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到7人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设审判长1人。审判长是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指挥者,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人民陪审员不是专职审判员,不能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由他们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审判刑事案件,在审判长主持下进行,除在审判活动中的分工不同外,合议庭全体成员包括人民陪审员、审判长在合议庭中都具有同等的地位,合议庭成员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2.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保障其辩护权的行使。人民法院应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使被告人及早了解自己的被控罪名和有关情况,作好充分行使辩护权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聘请辩护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必要时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因此,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有利于检察员做好出庭支持公诉的准备。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根据我国刑事诉讼规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理。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各项准备工作,都是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每一项活动直接涉及诉讼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法庭审判的质量,甚至影响到判决的效力。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附卷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