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督办案件会判重刑吗?
1、被督办的案件不一定会判重刑。
一般来说,由公安机关直接督办的案件是属于全国性的大案要案,案件性质非常恶劣,对全国影响比较严重的案件或者涉外案件才能公安部直接督办。公安督办的目的就是想提高对案件的重视程度,把案子一查到底,有结论、有结果,给群众一个满意的交待。
督办的具体判刑标准也需要根据实际的情节以及嫌疑人的表现来定。若嫌疑人自首,认罪态度好,有重大立功表现,也有可能轻判。
2、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二、法院开庭判决的时候,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不去吗?
1、刑事案件开庭被害人不一定可以不去。
如果开庭时被害人到庭的,被害人就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要求,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决时,对被害人的主张或要求也会予以考虑。如果被害人不到庭的,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但被害人就失去了当面向法官陈述的机会,法官只会根据公安机关以前对被害人所作的笔录来进行判断。
2、刑事案件的被告必须到庭。
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缺席审理和判决的规定,对被告人不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所以在宣判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如果被告人在宣判之前脱逃的,也可以中止审理,并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对被告人进行抓捕。
3、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全国性的大案要案,案件性质非常恶劣,公安机关可能会监督办案流程。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受到的刑事处罚一般是比较重的,但也存在例外,具体怎么量刑,需要法院审理特定的刑事案件后依法确定,案件的被告对判刑不服的,也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