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对无证驾驶、醉酒驾车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就“无证驾驶免责条款”作过适当提示,即使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也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的包某在内江市遭遇车祸,他驾驶的摩托车先后与两辆轿车相撞,受伤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包某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近20万元,却被三台县法院驳回,这是为什么呢?
当年11月25日下午,包某驾驶工友的摩托车去市中心办事,走到新江路口时,因躲避不及时,先与对面开过来的小轿车相撞,随后又与同行的另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包某严重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后经鉴定,包某为八级伤残。
内江市交警大队认定该起事故包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包某伤愈出院,伤残等级认定后,想到自己当年2月在三台县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便于2014年7月向该保险公司主张商业理赔,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包某出事时“无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包某属于无证驾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包某认为,只要自己交了保险费,出事后就因该赔偿。
2014年9月,包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三台县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残疾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续医治疗费等费用共计19.47余万元。
起诉索赔被驳回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投保时,公司就对免责条款向原告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原告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其驾驶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系违法行为,按照保险合同责任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约定,应当免除被告的保险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意外伤害保险中关于交通意外赔偿的认定,要求驾驶人必须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发生事故时包某没有驾照,就不是“合法驾驶人”,所以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应理赔。再者,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对无证驾驶、醉酒驾车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就“无证驾驶免责条款”作过适当提示,即使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也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内江交警关于包某的事故认定结论,三台县法院最后驳回了包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包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