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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贩卖虎骨判什么罪?

发布时间:  浏览: 229 次  来源:网络

一、根据规定贩卖虎骨判什么罪?

1、贩卖虎骨可能会被认定为是涉嫌犯了非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非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

(2)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捕获的野生动物的数量;是否多次实施相关行为,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后仍然从事相关行为;是否造成公共卫生的危险或者后果等。需要注意的是,本罪“惩治的重点是以食用为目的而进行的规模化、手段恶劣的猎捕行为,以及针对野生动物的市场化、经营化、组织化的运输、交易行为,且定罪门槛上要求情节严重。对公民为自己食用而猎捕、购买一般的野生动物,或者对于个人在日常劳作生活中捕捉到少量野生动物并食用的,比如个人捕捉到的野兔、野猪、麻雀并食用的,不宜以本款罪论处。”

2、涉嫌犯了非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处罚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非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的区别包括客体要件不同、两罪的行为方式和对象存在差别等。

1、客体要件不同

从侵犯的客体上,非法狩猎罪侵害的是野生动物资源,表现为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确立的狩猎制度的违反,如对“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禁用方法”等制度的破坏,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安全。主要是防止“病从口入”,侧重于公共卫生安全。

2、两罪的行为方式和对象存在差别

非法狩猎罪的行为方式限于猎捕,对象主要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本身。本罪行为方式包括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等整个行为链条,作为选择性罪名,可适用于四类行为,行为对象上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非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要求必须具备“以食用为目的”的主观要素,非法狩猎罪则不需要该犯罪目的。

任何人都不得实施贩卖虎骨的行为,当然也不能实施购买虎骨的行为。购买在发现他人实施了购买、或者贩卖古虎骨的行为,可以采取合法的方式收集证据,然后带着这些证据到公安机关报案。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提交的证据需要具有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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