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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的损害赔偿将有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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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张某于2006年离婚,女儿小袁由父亲袁某抚养。2014年的一天,小袁骑电动车逆行,撞伤了行人刘某。交警部门认定小袁负事故全部责任。此后刘某多次与小袁的父亲袁某交涉赔偿问题,但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将小袁及其父亲袁某和母亲张某起诉至法院。

《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未成年的小袁在法律上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缺乏对事物的正确理解和处理能力,故其骑车逆行致刘某受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

在庭审阶段,张某辩称自己已与袁某离婚,小袁归袁某抚养,是袁某监护不力,没看管好孩子才导致这样的事故发生,故应当由袁某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女儿骑电动车撞伤他人,母亲以离婚后孩子归父亲抚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说法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本案中,张某与袁某已离婚,虽然未成年的女儿归袁某抚养,但母亲张某依然是女儿的监护人,与袁某共同承担监护和抚养小袁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造成的侵权损害,在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责任确有困难时,应共同承担责任。”法律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与子女共同生活,难以尽到具体的监护责任,所以法律适当减轻了其监护不力的责任,但在抚养子女一方独立承担责任有困难时,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需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张某以孩子归袁某抚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当袁某承担赔偿责任有困难时,张某应当与袁某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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