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从哪天开始算起?
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次日开始起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期间需遵守哪些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办理取保候审对保证人的要求有哪些?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四、应该解除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取保候审的起算时间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被取保候审当天不能算作一天,从取保候审当天到第二天的同一时间才算一天。办案机关需要在法定时间内完成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理工作,而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也需要配合调查,做到随传随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