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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多少岁受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  浏览: 177 次  来源:网络

一、法律规定多少岁受刑事处罚?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会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的规定是什么?

行为人必须在具有完备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前提下,才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与通常意义上要求人们对自己行为负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是有本质区别的。如果行为人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不是表现于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当中,就不具有刑法意义;也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前提。

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理解为,行为人具备认识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依据这样的认识而自觉有效的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是刑事责任能力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确定的行为能力的本质所在。特别是基于各部门法律所调整的行为人权利义务性质及行为复杂程度的差别,法律判定行为人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标准,即认识、判断和决定自己行为能力的性质及程度的划分标准,必然作出不同的规定来加以要求。

这样就造成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行政行为能力的人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例如一个精神病人往往不是在所有行为下都是精神错乱的。

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具体化还表现为:精神病人必须在病理性机制(如妄想、幻觉、思维障碍等精神症状)的直接影响下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被视为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丧失或尚未完全丧失,而被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行为能力。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主观状态,必须体现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危害行为之中;他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其所患精神病的症状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这就是中国《刑法》第18条中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实质含义所在。

我们国家对刑事犯罪也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当中的规定,要想构成某一种罪名,必须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从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上来看,必须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完全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从事一些暴力的严重的犯罪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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