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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中主刑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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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责任中主刑有哪些?

1、刑事责任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其他、无期徒刑、以及死刑。

《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2、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主刑和附加刑有什么区别?

1、主刑和附加刑的区别包括区别在于,主刑针对主观人身;附加刑针对客观权利。

主观人身具有主观唯一性,所以只能有一种主刑单独使用;附加刑具有客观不确定和多变性,所以可以单独和联合使用。

2、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

(1)处罚适用前提不同

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作出的;而刑事处罚是针对犯罪作出的,根据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处罚适用的依据不同

行政处罚适用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而刑事处罚适用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即刑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刑法的若干补充规定。这是因为关于刑法的规定,是国家的专属立法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都无权设定刑事处罚条款。

(3)处罚实施机关不同

行政处罚在我国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此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而刑事处罚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权范畴,因此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

(4)处罚的种类不同

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从种类上说主要有人身罚和财产罚两类,而人身罚是刑罚的重点。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从种类上说虽包括了人身罚、财产同、申诫罚和能力罚四大类,但重点绝不在人身罚,因而行政处罚所规定的人身罚较之刑事处罚要轻得多。

(5)违法者主观状态对承担责任的影响不同

在刑事处罚中,行为人的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对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影响很大,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重要因素。但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就显得不那么重要,只要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就可以认为是已构成了行政违法,就可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不必过细地研究这一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

(6)处罚的作用不同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虽然对违法者都有惩戒和教育的双重作用,但侧重点不同。行政处罚是对有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者进行的处罚,它注重的是对违法者的教育,制裁只是教育的一种方式,纠正违法行为才是行政处罚的真正目的,只要客观上达到了这个目的,行政处罚的作用也就达到了。而刑事处罚,针对的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分子作出的,因此它更注重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制裁犯罪分子是刑罚的主要功能,当然在制裁的过程中也包含着对违法者的教育,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不但要给予制止和纠正,而且必须要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

实施了刑事犯罪行为的公民可能会被判处主刑、或者是附加刑的刑事处罚,具体受到的处罚是什么,法院会在判决书之中明确载明,犯罪分子若是对判决不服,也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根据规定,不管处罚是什么,都会留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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