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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过去多久不能起诉?

发布时间:  浏览: 264 次  来源:网络

一、刑事案件过去多久不能起诉?

1、刑事案件过去五年、十年、或者是二十年将不能起诉。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追诉期限的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刑事案件法院审理期限是多久?

1、刑事案件法院审理期限一般是两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3)不符合规定,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4)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5)依照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6)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是有追诉时效的限制的,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发现案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间,那么就不会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期间,若是发现案件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期间,那么会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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