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是不是开庭了才能判刑?
应当依据具体情形而定,不一定会当庭宣判。一般情况下,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是截然不同的概念,需要在认识和运用中加以区别。
二、缓刑的具体期限制度是什么?
(一)考察主体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据此,缓刑的考察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前先行羁押折抵刑期,发生在执行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判决的情况下,而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其所判刑罚实际上并未执行,因而根本谈不上刑期折抵问题。此外,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第一审宣判后,如当时仍在押,一审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再依法将犯罪分子交公安机关监督考察。
(三)考察内容
考察的内容,是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且情节严重。
如果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符合申请缓刑的条件的,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缓刑的申请的,一般来说缓刑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在开庭之前就已经决定,也有可能会在开庭的当庭进行相应的宣判,这都是合理的处理结果,如果对于判决的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选择进一步选择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