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中什么叫刑拘在逃
刑拘在逃是指公安机关经查证针对犯罪嫌疑人所犯有的罪行已经下达“刑事拘留证”,但犯罪嫌疑人为逃避刑事责任而潜逃,公安机对于这种人员通常会进行网上追逃。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刑拘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37天后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结果:
1、逮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经检察院批准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释放,针对的是无罪或证据不足的情形,即没有证据证实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涉的罪行。
3、释放,同时处行政拘留(可以折抵,不需要再执行行政拘留),针对的是罪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追究行政责任。
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针对的是没有逮捕必要和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公安机关已经通知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刑事责任而进行潜逃有关部门,通过网上统计等方式进行追讨,就叫做刑拘在逃。一般情况下,只有对正在预备犯罪或者是正在实施犯罪等行为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