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初步确定当事人的争执焦点
在一般情况下,原告在其起诉状中会把自己的请求目的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写清楚,有时还在开庭审理前提供除起诉状外的补充材料。而大多数被告也会针对原告的起诉状,在答辩状中将自己是否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写清楚。因此,通过审核原告、被告的起诉状及答辩状及其他诉讼材料,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使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对当事人双方各自的主张、理由及案件事实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可以初步确定当事人的争执焦点。当事人双方为了在诉讼中实现自己的主张,往往会在起诉状和答辩状中阐述很多问题,合议庭和独任法官要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善于从众多问题中,提炼出当事人争执的主要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所谓当事人的争执焦点,就是当事人争执的集中点和关键问题。确定当事人争执焦点的目的,是保证开庭时能够围绕当事人争执的关键问题进行审理,避免当事人在审理中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情,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分清当事人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的需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当事人的争执焦点和法庭调查重点不很一致时,应以法庭的调查重点为中心进行审理。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的争执焦点和法庭调查重点是一致的。
二 排期开庭
排期开庭,是指案件受理后开庭审理之前,根据案件顺序及时安排确定案件开庭的时间、地点及审理人员的行为。
一般案件受理后,往往不能及时开庭进行审理,除案件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鉴定勘验外,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没有及时排期开庭所致。因此,案件审限过长,甚至超审限的情况时有发生。排期开庭是保证案件及时开庭审理,缩短案件审限、杜绝超审限现象发生的重要保证之一,是开庭审理之前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一定要认真做好。
思想重视、态度认真是做好排期开庭的首要前提。其次,排期开庭要及时。不能认为只要在法定审理期限内进行排期开庭就可以了,而应在保证当事人答辩时间的前提下,尽快安排开庭。只有及时排期开庭,才能及时做好开庭审理前的送达、公告等工作,才能使案件得以及时审理,才能提高审判效率。再次,排期开庭要具体准确。在排期开庭时,要将所审理案件的案由、案号、当事人的名称、具体承办人写清楚。如果在排期开庭时没有将上述内容写准确,就要影响开庭审理的进行。
三 开庭公告
开庭公告,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于应公开开庭审理的民事案件,先期向社会公布当事人姓名(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案件承办人等内容的公示性诉讼文书。开庭公告是保证案件公开审理、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形式。开庭公告应张贴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内。
四 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开庭审理前对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主持下,在分清当事人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劝,促使其就民事纠纷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的活动。庭前调解,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同时又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庭前调解有利于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有利于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庭前调解的原则,对保证调解活动正常进行具有重大意义,它是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1)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能有丝毫的勉强。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调解的提出和进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二是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解调,必须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它是庭前调解的基础。
(3)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活动及其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