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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案件起诉方是谁

发布时间:  浏览: 186 次  来源:网络

一、一般刑事案件起诉方是谁?

一般情况下起诉主体是检察院,自诉案件除外。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有哪些?

(一)原告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公诉案件的起诉条件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哪些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五、刑事案件起诉后证据满足哪些条件才能定罪?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六、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流程有哪些?

(一)庭前准备。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

(二)开庭。

(三)法庭调查。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

(四)法庭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六)法院公开宣判。

综上,除了自诉案件之外其他刑事案件起诉方是检察院,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可以直接到检察院报案,公诉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侦查结束以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也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如果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有问题,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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