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判什么罪?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故意伤害、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34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手段特别残忍,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 ) 多次聚众斗殴的;
( 二 )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 三 )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 四 ) 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故意伤害、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故意伤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手段特别残忍,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聚众斗殴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所谓“组织”,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将分散的人员安排起来使之成为某一特定的集团或群体。具体到本罪,只有运用言语等煽动和纠集多人去斗殴,并且负责组织的人数在3人以上,才能认定组织作用。
所谓“策划”,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计划方案、进行部署安排。具体到本罪,策划作用是对聚众斗殴活动进行整体部署安排,制定具体的行动时间、地点、方案等。这种部署、计划安排即使最终没有完全被实行也不影响策划者的策划行为性质的成立。
所谓“指挥”,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调度。具体到本罪,指挥作用主要是指发号施令,命令、分配人员参加斗殴等。而且这种“指挥”也必须是全局性的,在斗殴过程中具体的参与人员临时性的分配打击对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种打击方式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指挥”行为。
聚众斗殴罪本身就是侵害公民人身权益以及社会秩序的犯罪之一,如果是行为人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那么就属于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此时法律为了惩罚这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就会将聚众斗殴罪拟制成为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