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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犯罪地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148 次  来源:网络

一、刑事案件犯罪地包括哪些?

刑事案件犯罪地包括犯罪的预备地、实行地和结果地。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表明,在确定地区管辖的管辖法院时,首先考虑的应是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二、犯罪行为的立案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在当代的社会,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必然是需要考虑到案件的管辖方面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是由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的,而犯罪行为地又包括犯罪的预备地,实行地以及结果发生的地方。这些地方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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