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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发回重审的情形具体是什么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
(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二、发回重审的案件,公诉机关补充起诉后,还能上诉不加刑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可见,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要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突破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新的犯罪事实,二是人民检察员补充起诉,有意思的是,在有的案件中,就算人民检察院以有新的犯罪事实补充起诉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原审法院也可能不予认可,不支持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显然,发回重审的案件,公诉机关补充起诉后,如果法院认定补充起诉的犯罪事实不是新的犯罪事实,仍需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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