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明知的认定是否必须要明知是信息网络犯罪
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既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卡”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同时也要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并根据其辩解合理与否,予以综合认定
(1)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必须是上游犯罪活动金额。
在涉银行卡“跑分”、洗钱案件中,行为人出借银行账户往来流水20万至300万这个区间较为常见,这些数字也远远超过了20万的入罪门槛,但是,这么多金额是否都属于上游犯罪金额呢?不一定。因为即使银行流水300万元,也不一定构成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时,必须查清楚上游犯罪或者涉案流水是否属于犯罪资金,只有查清楚属于犯罪资金,才能作为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依据;如果不能确认属于犯罪资金或者认定犯罪资金的证据存疑,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
根据上述列举的内容,我们可以大胆得出结论,即使银行流水有3000万,但是若其中绝大部分为合法资金业务,或者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属于刑事犯罪业务所产生的资金流水,且上游犯罪金额不超过20万,由于尚未达到构罪门槛,律师可以作无罪辩护。
(2)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
为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淫秽物品传播以及其他网络犯罪活动进行网络推广,其中有部分合法业务,部分构成犯罪,部分属于行政违法。而证明提供5万元资金均属于犯罪资金的举证责任仍然在司法机关,若5万元广告投放资金中,存在大部分属于合法资金,或者资金混同,无法甄别哪部分属于合法资金、哪部分属于犯罪资金,根据疑点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律师仍然可以作无罪辩护。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同理,该违法所得1万元,需以确认上游犯罪活动为前提,如果上游犯罪仅是一般违法行为,比如卖淫、嫖娼,就很难认定属于犯罪所得。虽然该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但是,我国刑法中并未将卖淫、嫖娼行为入刑,因此,该行为仍然可以作无罪辩护。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此外,本罪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既包括行为人明确知道,也应包括行为人应当知道。
3、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当然破坏了稳定、健康、有序的信息网络环境。严重侵害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而为这些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同样也破坏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中的规定,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还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出罚金。对于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具体事项并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