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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的判决是看获利还是看流水金额

发布时间:  浏览: 441 次  来源:网络

一、帮信罪的判决是看获利还是看流水金额

帮信罪既看流水也看获利,最主要看的是获利,流水一般会作为参考,比如说获利金额小,不存在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这样的话,可以认定为属于情节不严重,一般可以争取缓刑。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认定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20张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帮信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帮信罪属于故意犯罪,明知他人故意实施犯罪。明知他人故意实施犯罪是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与被帮助者有明确意思联络的明知。显然,帮助者与被帮助者具有事前的共谋或事中的意思联络,属于中典型的意识联络,帮助者具有明知是自然之理。

2、没有明确意思联络的确知。其判定标准在于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具有较大概率的把握,并通过技术服务促成了这一行为,或者自身技术或工具只能专门或大概率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即可成立确知,这是刑法理论中典型的片面帮助犯。

3、没有明确意思联络的应知。

在对帮信罪进行判刑时,流水数额和获利数额都是需要看的,并且还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况来进行判定处罚。例如具有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情形的,即使流水和获利数额没有达到处罚标准,也是可以认定为帮信罪进行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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