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逃资金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抽逃注册资本罪的处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企业发起者、公司股东违背《破产法》的要求未交货贷币、实体或是未迁移财产权利,虚假出资,或是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注资,金额极大、后果很严重或是有其它比较严重情况的,处五年以内刑期或拘留,处以或是单处虚假出资额度或虚假出资额度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下列罚款。企业犯前述罪的,对企业被判罚款,并对其同时担负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处五年以内刑期或拘留。
二、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样的?
(一)客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國家的工商管理专业规章制度及其债务人、别的发起者、公司股东的合法权利。
(二)主体
本罪行为主体是特别行为主体,即企业发起者或是公司股东。
(三)客观
本罪在理性这方面主要表现为违背破产法的要求,未交货贷币、实体或是未迁移财产权利,虚假出资,或是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注资,金额极大、后果很严重或是有其它比较严重情况的个人行为。实际地体现为下列三层面:
1、务必是违背破产法相关注资要求的个人行为。
破产法以上的要求,全是对企业发起者、公司股东注资所做的要求,违背那些要求便是以上所指的违背破产法相关注资要求的个人行为。
2、务必有虚假出资或虚假出资的个人行为。
第一,违背破产法的要求未交货贷币、实体或是未迁移财产权利,虚假出资的。
违背破产法的要求未交货贷币、实体或是未迁移财产权利,虚假出资的个人行为,具体表现为:
(1)以现金方法注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时限内将其认缴出资额的贷币全额存进提前准备开设的责任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设立的临时性账号:
(2)以现金方法缴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者,未在法定时限内交纳其以书面通知认缴出资额所有股款;
(3)以实体、继受、非专利技术或是土地使用权证注资或是抵付股款的公司股东、发起者未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处理其财产权利的迁移办理手续。
第二、违背破产法要求,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投资的。企业的发起者、公司股东在公同创立后,虚假出资其投资的行为表现是《公司法》第209条所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
3、务必是金额极大、后果很严重或是有其它比较严重情况的个人行为。
“金额极大、后果很严重或是有其它比较严重剧情”是理清本罪与非罪的关键界线。侵权人虚假出资或是虚假出资假如金额并不大、不良影响不比较严重,都没有别的比较严重情况的,就无法组成本罪。
(四)主观
本罪的客观层面只有由故意组成。即故意未交货贷币、实体或是未迁移财产权利、虚假出资,或虚假出资。
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实施了抽逃资金的行为,只要是达到了法定的立案标准的,就会被认定为抽逃资金罪,之后就会被予以刑事处罚,如果是犯罪行为人被处以刑事处罚的,那么就应当由人民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予以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