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名贷款违反什么规定?
1、借名贷款违反了《贷款通则》的规定。
通过“借名借款”取得的款项,事实上是由实际借款人使用,而名义借款人为申请贷款必须向银行隐瞒真实的借款用途,涉嫌“采取欺诈手段”,其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将所借款项交由实际借款人使用,又属于“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由此,“借名借款”行为显然违反了《贷款通则》的规定。
2、借名贷款涉及三个主体、两种法律关系。
三个主体分别为:贷款人、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
两种法律关系为: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名义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二、利用他人名义贷款涉嫌犯什么罪?
1、利用他人名义贷款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或是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虽然是一般主体,但是如果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他人名义或者虚构假名骗取贷款的,则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冒名贷款主要有“顶名贷款”、“搭名贷款”、“盗名贷款”和“假名贷款”几种。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采用了上述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并将贷款非法占有或者挪作他用,则应当分别根据《刑法》关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为贷款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一般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工作人员与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犯罪分子没有事前通谋,也就是没有主观上的共同犯罪故意,而是单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虽然在客观上致使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分子行为得逞,对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不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而应当依照《刑法》第186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应当依照刑法第18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
借名贷款,也就是假借他人的名义贷款。利用他人名义贷款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或是贷款诈骗罪,具体涉嫌犯什么罪,需要法院审理贷款纠纷案件后确定。利用他人名义贷款首先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并不一定会构成犯罪。一旦罪名成立,可能会被判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