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架造成面部轻伤一级是什么标准?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4、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5、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6、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7、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8、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9、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10、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11、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13、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14、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15、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二、面部轻伤一级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故意伤害案件中面部轻伤一级的标准不能一概而论,实际上鉴定部门在出具的鉴定报告中都标注清楚了相应的鉴定依据,如果被害人对鉴定机构如此出具的鉴定报告有争议,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故意伤害造成面部轻伤一级的损害赔偿金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