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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几天通知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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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由于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这就是说,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时间可长达37日。《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法律中规定,除了对侦查有妨碍的情况之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之后的24小时内,就应当通知其家属。而在对侦查有妨碍的情形消失了之后,也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格外,对于在规定的24小时之内没有通知的,应该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相应的原因。

刑事拘留属于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在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需要在24小时之内将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送往看守所,并且予以询问。在没有特殊情形出现的时候,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之后还需要及时的通知犯罪行为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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