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外过失致人死亡会坐牢吗?
1、意外过失致人死亡可能会坐牢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1)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没能预见他人死亡的结果。区别在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过于自信的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区别在于行为人在行为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轻信这一结果可以避免,还是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轻信这一结果可以避免的,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成立过失犯以行为发生法益侵害结果为条件吗?
1、成立过失犯以行为发生法益侵害结果为条件。
除此之外,与故意犯罪一样,还要求有实行行为与结果回避可能性。
(1)实行行为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除结果外,还有实行行为;而实行行为是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的行为。在结果发生的情况下,首先要判断是否具有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不可否认的是,过失犯的实行行为定型比故意犯的实行行为定型要缓和得多,这是因为《刑法》往往并没有严格规定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但不能据此否认实行行为也是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村长甲号召农民冒雨抢救粮食,农民乙在抢救粮食过程中遭雷击身亡。即使甲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但因为缺乏过失犯的实行行为,并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结果回避可能性
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甚至已经预见,但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结果发生,或者虽然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但结果仍然不可避免。
由于结果的回避可能性是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共通前提,所以,对于这种不可抗力,既不能认定为过失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2、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过高估计自己避免结果的能力;
(2)过高估计了相关人员(如共同作业人员、被监督者等)避免结果的能力;
(3)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结果的作用;
(4)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但是,如前所述,“轻信能够避免”只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与故意的分界要素或者表面要素,而不是真正的责任要素。
任何人都不得实施危害他人生命的行为,否则一到导致被侵权人死亡,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犯了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而罪名一旦成立,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法院审理案件期间,若是不想被处罚,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做无罪、或者是罪轻等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