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人的严重暴力属于恐怖活动罪吗?
不一定属于恐怖活动,针对人的严重暴力也有可能是故意伤害或其他的罪行,具体构成哪种罪名需要根据详细的案情分析,一般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才可以按照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涉嫌参与于恐怖活动满足哪些条件可以批捕?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涉嫌参与于恐怖活动开庭前法院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涉众型犯罪案件,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布相关文书,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目前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针对人的严重暴力属于恐怖活动罪,跟恐怖活动相关的罪名一共有4个,像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等,恐怖活动罪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人民法院需要结合犯罪事实和国家法律制度对嫌疑人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