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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类犯罪有哪些罪名?

发布时间:  浏览: 247 次  来源:网络

一、过失类犯罪有哪些罪名?

15种过失犯罪的罪名有失火罪;还及过失损坏交通罪;再者就是交通肇事罪;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时还有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过失损毁文物罪等。

《刑法》

第115条:【失火罪】【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9条:【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324条:【过失损毁文物罪】。

二、过失犯罪的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第一,由于事件已经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已清楚地展现出来,故司法工作人员不应由此逆推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这种做法容易扩大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范围。正确的方法是,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第二,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行为人能否预见结果发生与实际发生的结果是否严重,具有一定联系;但不能由此认为,凡是结果严重的,行为人就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凡是结果不严重的,行为人便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结果严重就千方百计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做法,是结果责任的残余,违反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行为人在实施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时,有时也会发生行为人所不能预见的结果,不能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是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就断定他能够、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一切结果。特别是不能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就针对其不能预见的_结果追究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就是在不知情或者是疏忽大意而犯下的错误,对于这种行为同样也是会存在《刑法》的责任,而对于罪名的产生有很多种,过失犯罪一般在处罚的上面都会减轻当事人的罪行,从而让当事人为自己的错误付出相应的代价。

在我国的犯罪罪名当中,既存在故意犯罪,也存在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又包括两种主观形态,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无论是何种类型的过失,只要是触犯了过失犯罪的罪名的,就需要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予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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